2013年4月6日 星期六

原視野:對原教法25條的重新理解


原視野:對原教法25條的重新理解


■Tunkan Tansikian
日前行政院召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二次委員會議,根據中央社報導,在原住民教師問題上,陳冲院長於會議中表示:「原住民師資與聯合國所重視的保持原住民族identity及culture息息相關,在保存原住民文化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原民會與教育部應研商,建立機制改善原住民師資不足的現象。」
我國《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民國93年修正)規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專任教師甄選,應優先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教育部亦於民國94年訂定《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主任校長聘任遴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此制度保障下,照理說,原住民族師資至少能維持與以往師專(範)公費生制度運作時代相同的比例,但弔詭的是,原鄉地區國中小原師比例近年急劇下降,卻令人心驚!
面對原住民社會的憂慮及許多呼籲,教育部對此事之回應通常有兩個方向:一是以往原民公費生制度不再,或許在現行師資培育公費生制度中進行補救,應能改善之;二是甄選師資為地方政府人事職權,但基於尊重地方自治,中央政府不便干涉。
對於第一個方向,期待教育部能如其所言,重新提出有效的原民公費生制度。不過面對目前原鄉國中小原師比例慘狀,對於第二個方向,教育部的政策手段,似乎可以再積極一些。更重要的是,在人權觀念上必須有所變革,否則完全跟不上我國對原住民族權利的承諾及其內在精神。
無論是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或《原住民基本法》,早就承諾尊重原住民族意願保障其教育權利,再對照著這些原住民族保障條文背後蘊涵的民族集體自主權或自決精神,以及原住民族社會對於原鄉學校應維持相當比例原住民籍師資的期待、意願,相關制度似乎應揚棄窠臼,重新檢視現行政策的適當性。
譬如在《原教法》25條中的優先聘用條款,指的應是一種集體自主權,亦即該條款目的在於確保原鄉師資保持一定原師比例,好創造出一個足夠數量的原師群體,或能具文化敏感度地解決原住民學生學習問題、或能擔任傳承族群知識的角色、或能成為原住民學生學習模範。
據此,在此條款落實上,或許應該定出一個政策目標,譬如維持原鄉國中小半數為原師,在甄選時,對於原鄉學校出缺師資,只要取得教育部證書的合格原師,即應優先任用之,真有不足,再聘一般師資協助。
但若仔細閱讀教育部的《辦法》第2條,卻將「優先任用」一詞當成了對個別申請者的優惠待遇,地方政府執行該《辦法》時,自然會跑出現在大家憂慮的現象,造成許多原住民青年空有教師證卻無法回鄉任教,以及原師比例大幅萎縮。
換言之,中央政府對此議題的回應,不應一昧推給地方政府,教育部首要之務,在於辨明《辦法》第2條對《原教法》25條的解釋落差,再對該條文進行如上修正,地方政府自然會根據教育部規定導正現行政策不當之結果。
(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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